作為第 487/2020 號政府法令,有關遠程工作的立法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。(XI. 11.) 關於緊急狀態期間遠程辦公規則的應用修改了自 2021 年 7 月 3 日起遠程辦公的規定。該法令適用於代替《勞動法》關於遠程工作的規定。
作為一項變化,該法令還將遠程工作的範圍擴大到非計算機方式的工作。因此,除非雙方另有約定,遠程工作是指員工最多三分之一的工作日在工作場所工作,其他工作日遠程工作。公司的混合解決方案,允許員工在疫情期間部分或全職在家辦公,如果滿足條件,可能會導致適用法令的規定(即適用遠程工作的規定)。
永久家庭辦公室的申請需要雇主和僱員的共識,並且必須在僱傭協議中進行規定。因此,在沒有雙方相互同意的情況下,雇主只能單方面命令僱員在家辦公 44 個預定工作日。
與《勞動法》的規定相反,除非雙方另有約定,員工有義務按照其原定的工作時間安排工作(因此,遠程工作期間不自動適用彈性工作時間)。工作安全規定和員工在遠程工作期間的費用報銷權也包括在內(分項費用或適用的每月最低工資的 10% 的統一費率,即 16,740 福林/月)。
新規定在緊急狀態期間適用,這意味著一旦緊急狀態不再存在,包括《勞動法》在內的一般規則將適用。